为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正常医疗秩序,保护人民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院实际,制定本通告。医院是救死扶伤、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,来院就诊患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:
一、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,故意损毁医疗卫生机构、医疗卫生人员的财物;
二、非法限制医疗卫生人员人身自由;
三、侮辱、恐吓医疗卫生人员;
四、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卫生人员居住场所私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焚烧纸钱、悬挂横幅等;
五、违规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病房、抢救室、重症监护室等场所,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停放尸体;
六、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等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;
七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卫生机构、医疗卫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,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等行为;
八、其他侵害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、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。
对违反规定的行为,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,从其规定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